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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八)

2021年06月08日    不详    0

云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八)


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88.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界定及标准有哪些?

答:《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核查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19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界定及标准为:

1)就业

①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包含以下七种情况:

A.与就业单位签订省级就业部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书,且盖有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审核依据为签订的省级就业部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相关制式协议书;

B.具有人事调配权限的单位出具的接收毕业生及其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的录用接收函,审核依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接收函;

C.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单位就业,审核依据为毕业生与定向委培单位签订的定向、委培协议或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就业单位就业的报到证;

D.部队招收士官或文职人员,审核依据为招收士官或文职人员协议书;

E.医学规培生,审核依据为与规培基地签订的协议书;

F.国际组织任职,审核依据为国际组织出具的接收材料;

G.出国、出境就业,审核依据为国外用人单位出具的接受证明或出国签证文件。

②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录用文件,审核依据为劳动合同相关解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十六、十八、十九条。

③科研助理: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聘用作为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审核依据为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出具的证明。

④应征义务兵:应征义务兵,审核依据为预定兵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

⑤国家基层项目:包括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中央基层项目,审核依据为录用单位出具的录用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⑥地方基层项目:包括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农技特岗、乡村医生等地方基层项目,审核依据为录用单位出具的录用文件。

⑦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用人单位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仅提供聘用证明,审核依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或毕业生本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收入流水等其他证明材料。

⑧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管两种类型,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A.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审核依据为依据工商执照或股权证明;

B.在孵化机构中创业,暂未注册或注册当中,审核依据为与孵化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孵化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C.电子商务创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如开设网店等,审核依据为网店网址、网店信息截图和收入流水。

⑨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互联网营销工作者、公众号博主、电子竞技工作者等,审核依据为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并由校、院两级就业部门负责同志审定。

2)升学

⑩升学:包括专科升普通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审核依据为拟录取名单、录取院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

⑪出国、出境:毕业生出国、出境深造,审核依据为出国学习录取通知书。

3)未就业

⑫ 待就业: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包含以下五种情况:

A.求职中:正在择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

B.签约中:已确定就业意向,准备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

C.拟参加公招考试: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考试;

D.拟创业:准备创业,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创立的实体尚未开始实际运营;

E.拟应征入伍:准备应征入伍,尚未被批准。

⑬不就业拟升学:暂不打算就业,准备升学考试。

⑭其他暂不就业: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A.暂不就业:暂时不想就业等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

B.拟出国出境: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89.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答:(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3月和11月“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活动”、每年4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每年11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3)职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90.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1)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2)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3)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4)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5)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6)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91.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答:为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对实名登记的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将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扶持。

1)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时,免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2)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从2013年起,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1000/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甲类)、3个涉藏地区县(乙类)、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丙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丁类)、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戊类)、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己类)、贫困残疾人家庭(庚类)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辛类),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毕业年度云南省高校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凡自愿申请的,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几个条件的按一类申报。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高校(含中职院校、技师学院)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收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按属地原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求职创业补贴。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3)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

1)符合城乡低保人员、城镇贫困家庭和残疾人等安置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计算)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申请方式:符合安置对象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可向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92.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哪些?

答: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4226号)》规定,承担移民职业教育的院校应当保证移民学生98%以上的就业率。顶岗实习期生活补助在1000/月以上,毕业生就业工资在2000/月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购买“三险”或“五险”。

93.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求职登记或就业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创业证》。

9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答:(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创业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5)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孤儿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高校及地方各级人社部门重点工作对象,进行实名制登记后可享受“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关注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公布的见习岗位信息,选择参加适合自己的见习岗位。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

9)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10)适当延迟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需求的,可直接咨询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条件:

A.在云南省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申请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B.申请主体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得少于1年。

补助期限: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人员,可向缴纳社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95.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能否办理托管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

答:根据国家五部委的最新相关政策,应届未就业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学校申请档案和户口的托管,拖管期限为两年。所以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不再办理毕业生档案和户口托管。

96.2021年前已经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户口,办理迁出时,如何办理并提供哪些材料?

答:将户口从托管集体户迁出:

(1)迁移到云南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或准迁证的原件办理迁出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报到证或准迁证原件。

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迁出手续后到昆明市五华区莲华派出所换“户口迁移证”。所需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迁移到云南省内各市、县、区: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昆明市五华区莲华派出所开具办理“准迁证”的户籍证明,再到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常驻人口登记表。如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需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97.2021年前已经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档案,办理迁转出时,如何办理并提供哪些材料?

答:(1)个人转递档案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档案不能自带,由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中国邮政档案专递业务寄出。

(2)档案接收单位转递档案时,可以派专人(非本人)到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提取档案。

转提档案所需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档案对应学历的毕业证复印件;

③档案接收部门开具的调档函;

98.如何办理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手续?

答:(1)有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单位接收函,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2)没有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直接到生源所在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99.如何办理毕业生就业改派手续?

答:(1)已就业毕业生要求改派到新的就业单位的,持报到证原件、原用人单位解约函、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2)已就业毕业生要求改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持报到证原件、原单位的解约函,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100.如何办理“登记证”及“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

答:(1)省内院校毕业生遗失补办报到证或登记证,持毕业证、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2)省外院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由毕业生向培养学校或培养学校所属省份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相关文件附录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

2.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

3.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

10.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2号)

15.中组部 人社部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3号)

16中组部 人社部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团中央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65号)

17.人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7

18.人社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

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75

20.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

21.中组部 人社部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3号)

2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核查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19号)

2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税局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号)

2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

25.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6号)

26.关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09230号)

27.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鼓励大学生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教学〔201010号)

28.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

29.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323号)

30.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159号)

31.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2012年修订)

3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44号)

3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社〔2014169号)

34.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工信中小〔2014474号)

35.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4226号)

36.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办发〔201540号)

37.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7号)

38.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军区司令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奖励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政法〔20169号)

39.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57号)

40.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

41.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43号)

42.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1号)

4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

44.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云青联〔201923号)

4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22号)

4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

47.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18号)

48.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02号)

49.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02号)

50.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管理方案》的通知(云青联〔202014号)

51.云南省委组织部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通〔2020110号))

5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

5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参军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9号)

5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02号)

55.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设置城乡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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